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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鄉親經常洽詢公共設施保留地做臨時建築等相關問題,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
依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不妨礙既成巷路之通行,鄰近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他禁限建事項情況下可以做以下臨時建築使用,包含:一、臨時建築權利人之自用住宅。二、菇寮、花棚、養魚池及其他供農業使用之建築物。三、小型游泳池、運動設施及其他供社區遊憩使用之建築物。四、幼稚園、托兒所、簡易汽車駕駛訓練場。五、臨時攤販集中場。六、停車場、無線電基地臺及其他交通服務設施使用之建築物。七、其他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得使用之建築物。
太陽能發電設施非屬上述列舉之項目,所以就無法在公共設施保留地設置嗎?其實還是可以設置「屋頂型」的太陽能發電設施。依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如果設置在取得建築執照的合法建築物上,就可以不受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的限制。
最後,工商發展處溫馨提醒,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做臨時建築,都必須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8條向本府提出申請,以免違規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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