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 明年11月新制上路
為改善營建工程造成之空氣污染,行政院環保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授權,於92年5月28日訂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內容明訂營建工程於施工過程中所應參採之防制設施,其後分別於96年10月24日及102年12月24日歷經兩次條文修正迄今已近8年。因此,行政院環保署於110年4月8日預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並於111年11月1日起施行,進一步促進營建工程防污水平。
苗栗縣環保局陳華盛局長表示,只要工期涵蓋111年11月1日都要符合下列規定,本次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將針對六大面向加強管制:
一、擴大第一級營建工程管制對象(調降建築、道路、管線、橋樑及區域開發工程管制門檻)。
二、提高三級防制區施工圍籬高度,由於本縣PM2.5屬空氣品質三級防制區,因此,未來轄區二級營建工程圍籬高度須高於2.4公尺。
三、提高車行路徑及裸露區域防制設施比例,第一級工程防制設施面積比例由原本 80% 提高至 90%,第二級工程由50%提高至70%。
四、新增區域開發及疏濬工程應設置自動洗車設備並維護鄰接道路。
五、新增動態作業(開挖、回填、搬運、裝卸、夯實、篩分) 及操作(破 (粉) 碎、研磨、切割、刨除)應灑水及有效收集抑制粉塵逸散。
六、新增施工面積達1公頃以上且工期達一年或外運土方超過1萬立方公尺的營建工程須設置監測儀錶及攝錄影監視系統(CCTV)。
苗栗縣環保局表示,由於此次法令修正幅度頗大,期望轄區營建業者能提早因應準備,而已發包之營建工程或施工期限會超過新法施行期者,需提早進行污染防制設施調整,以免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若有相關營建工程污染管制問題,可洽本局空氣品質及噪音管制科,電話037-558558分機217徐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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