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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因欠稅遭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該分署會對欠稅人任職的公司行號,發出扣薪命令,要求其扣押欠稅人每月約1/3的薪水,並交由移送機關稅務局收取,或送交執行分署處置,以抵繳欠稅。
稅務局表示,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公司行號如未依扣薪命令記載,將扣押款項交付移送機關或執行分署,也沒有在收到扣薪命令後10日內聲明異議,執行分署可以因移送機關的聲請,直接執行該公司行號本身的存款、財產或所得款項,用以抵繳欠稅人所欠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各公司行號,如有接獲執行分署所核發的扣薪命令,千萬不可置之不理,如欠稅人已離職或因其他原因無法辦理扣薪抵稅,也應在法定期間10日內向執行分署聲明異議,以免徒增不必要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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