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容器具標示清楚看
現今社會外食族逐年增加,為了保障國人飲食健康,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6條規定,修正「應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同時公告「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標示相關規定」,自106年7月1日起製造之食品容器具或包裝,如食品接觸面含有塑膠材質,則應於販賣前依規定標示其品名、材質名稱、耐熱溫度及重複性或一次使用等資訊,以利消費者正確使用。
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之衛生安全,與其使用方式有密切關係,透過標示亦須同時讓消費者知悉產品適用於盛裝或接觸食品,且為重複性或一次使用,明確告知正確使用該產品的方式。
為共同打造苗栗縣健康幸福城市,在此提醒業者產製各類食品容器具或包裝時,應確保產品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等規定,同時應依法明確且如實標示其產品資訊,提供消費者選購參考;民眾購買食品容器具或包裝時,也應注意產品標示內容,選購標示完整之產品,並依標示說明正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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