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侵占車輛,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得以侵占人為使用牌照稅課徵對象
新聞來源:https://www.miaoli.gov.tw/

承辦人:高小姐 聯絡電話:037-373562 上版日期:113-05-30 14:28 下版日期:114-06-01 14:28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車輛如遭人侵占,應儘速向警察或檢察機關提起告訴,經法院判決確定,其被侵占期間應納之使用牌照稅,可向實際使用人課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係以監理機關辦妥車輛登記的所有人為課徵對象,但如果車輛所有人和使用人間涉有私權糾紛,因稅捐機關無法得知該車輛遭侵占之情事且無權介入仲裁,須經法院就雙方爭執事項釐清並為判決確定,再由民眾持該判決至稅捐機關主張後,車輛遭侵占期間之使用牌照稅,才得以使用人(侵占人)為課徵對象。

       稅務局特別提醒車主,若民眾有類此車輛私權糾紛,應儘速訴求法律途逕解決,才能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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