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依據空污法第28條第2項授權,於109年3月23日訂定發布「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以下簡稱燃料標準),針對燃料源頭管制訂定一致性規範,包括生煤、燃料用油、石油焦、初級固體生質燃料等成分標準及廢棄物再利用燃料混燒比例限制,搭配末端排放須符合各行業別排放標準,增強管制力度以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局長陳華盛表示,燃料標準除強化源頭管制外,亦可作為審核機關審查固定污染源燃料使用許可證的審酌依據,簡化申請程序。依據「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3條及第62條規定,使用前揭公告燃料者,自燃料標準發布日起1年內,須申請燃料使用許可證。但僅使用石油煉製業煉製販售符合國家標準之石油製品或每年總設計、實際燃料使用量低於500公斤或500公升者,不在此限;另已持有生煤使用許可證者且符合燃料成分標準者,得於有效期限屆滿前3至6個月內,申請展延並換發燃料使用許可證。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再次提醒您,有關本次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do)下載參閱。若有法規之疑義可逕洽諮詢專線037-558558分機215或037-371571,本局將指派專人為您說明。
環保局提醒您!環保署已訂定發布「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請業者及早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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