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人:黃鈴琪 聯絡電話:037-559135
為保障承租人權益,內政部於109年9月1日修正施行之「住宅租賃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6點及「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第5點規定,租賃期間之電費如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所收取的電費額度,應區分夏月(6月至9月)及非夏月,且均不能超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定當月用電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
地政處表示,為利租賃雙方議定合理電費計收標準,台電公司電費單據新增「去年每度平均電價」欄位,並提供查詢電費多元管道,租客如對租屋處之用電量認有異常情形,可先參考電費帳單的前期與去年同期用電作為參考依據,或洽1911台電24小時客服專線協助。
有關租賃住宅服務業資訊可透過苗栗縣政府地政處網站(http://www.miaoli.gov.tw/land)查詢,或逕洽苗栗縣政府地政處037-559135黃小姐,將有專人提供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