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人:工商發展處都市計畫科張可妮 聯絡電話:037559899
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保護區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與保護環境及生態功能而劃定,在不妨礙保護區之劃定目的下,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得設置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
設置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應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規定備妥相關申請文件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提出申請登記。申請作此二項設施除依前述管理辦法規定設置外,另須符合「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中保護區之相關規定、「苗栗縣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及其附表項目之規定,若申請使用有涉及建築行為部分,則另須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申請建築許可。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供農業相關使用皆屬農業用地,是以,都市計畫保護區土地申請作非農業之使用,需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審查費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故申請作前述二項設施使用,應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縣環境保護局)核准申請登記時,至本府農業處(農務科)開單繳納。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及「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等規定可至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http://law.moj.gov.tw/)查詢,「苗栗縣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可至本府都市計畫資訊暨查詢系統→法規查詢→縣自治法規(網址:http://urbanplanning.miaoli.gov.tw/upmiaoli/)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