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廣告不可宣稱療效
現今食品廣告五花八門,常常讓民眾眼花撩亂,部分食品廣告還以「減肥」、「豐胸」、「壯陽」、「治療疾病」等誇大不實廣告用詞,吸引民眾目光,更佐以見證人方式,增加民眾對產品信任,進而購買食用。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近年網路媒體發達,食品業者或個人常利用網路商城、臉書及其粉絲專頁、LINE等通訊軟體或網路直播行銷宣播食品。
苗栗縣政府衛生局強調,食品不具有改變生理功能、身體外觀及醫療效能等功效,無論使用臉書、粉絲專頁、LINE等通訊軟體,如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可招徠商業利益之效果,即構成廣告行為。食品業者及個人於網路販售食品,除網頁產品介紹內容外,對於產品見證人或民眾留言的內容,業者亦應負擔管理之責,內容均不得有誇張、易生誤解、或宣稱療效之詞句,違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暨同法第45條規定,涉及誇張易生誤解可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涉及宣稱療效可處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另有關食品不實、誇張或宣稱醫療效能之廣告,民眾亦可連結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首頁/廣告資訊及不法藥物專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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