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南縣長蘇煥智律師:修改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好時機已到
(記者劉麗美 台北報導)近年來法稅改革倡議活動輪番在全台登場,法稅改革聯盟志工穿著黃背心,在各地機關、學校、村里辦理上萬場法稅教育活動,被媒體稱為台灣黃背心運動,甚至國外媒體也持續關注,包括美聯社、法新社、CNN等40多國、360多家媒體,共超過320則報導。但是政府法稅改革的腳步依然沒有大的進展,稅災戶依然被烏龍稅單凌遲,稅務冤案依舊沒得到平反。1月9日下午法稅改革聯盟青年志工代表,特別向前台南縣長蘇煥智律師請益,他認為提出修改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好時機已到。只要整理出納保法急需修正的條文,相信可以引起社會的共鳴。
蘇煥智肯定近年來法稅倡議活動很有動能,比起其他司改運動都更有power,但如何讓擴散面更大?他建議可以結合更多司法改革的團體,例如:土地正義聯盟等的結合,讓台灣法稅真改革,持續推動法稅改革。2019年元月4日監察院發布新聞稿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官造成「球員兼裁判」之疑慮,以及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資格寬鬆,監察委員李月德、趙永清及高涌誠調查報告,提出四點調查意見要求財政部與司法院應確實檢討改進。蘇煥智認為此時是提出修改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好時機。
蘇煥智分析人民有主動申報稅捐繳稅的義務,當稅捐稽徵機關發現有短報或漏報等逃漏稅時,稅捐機關可以作成補繳稅單及裁罰的處分。對於這種補稅處分及裁罰處分,未經法院裁判即發生效力,如果納稅人不提起復查訴願,案件即告確定。如果納稅人不服提起訴願,沒有先繳交1/2稅金,財產還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並不須經由法院裁判。這樣的制度是否符合現代憲政民主法治國家的要求呢?
蘇煥智認為監聽與發動搜索都要法院同意,稅務員開稅單強制執行財產,當然需要法院同意。納稅人對於稅單的內容有爭執,則依三權分立的基本原則,稅捐機關的角色應該是原告,將稅捐及處罰向法院提出訴訟,而由法院來裁判。如此稅捐機關跟人民才能真正立於司法平等的地位。
蘇煥智舉過去檢察官有覊押權,後來終於在民國84年12月22日大法官釋字第392號解釋,正式宣告檢察官的覊押權違憲,改為覊押必須有法院裁判。同樣的過去檢察官在偵查中可以自己發搜索票,但2001年刑事訴訟法修法,將搜索權交由法院決定,檢察官只有聲請權。監聽權過去也是由檢察官核發的,最後也將監聽權交回到法院手𥚃。同樣的情形也出現在稅捐稽徵體制上,稅捐稽徵機關其實是行政權而已,它不是司法權,不是法院,它不應該擁有税捐的裁決權,它應該只有稅捐的追訴權。所以目前的體制其實就是「球員兼裁判」的稅捐體制,應將稅捐裁判權交還給法院。
2018年11月立法院多位立委提出修改稅捐稽徵法第39條並質詢,也就是對於訴願要先繳1/2稅金,傷害納稅人救濟的權益,最後主席卻因財政部說明沒有修改的必要,沒有通過稅捐稽徵法第39條修正案,蘇煥智認為復查的制度及訴願制度均應該一併廢止,行政法院應改為三級制,應該設立地方行政法院,應該就稅額及裁罰向地方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後通知稅捐機關及納稅人兩造,稅捐機關原則上應負舉證責任,由法院依訴訟程序裁判。這項修改,將會引起社會共鳴。蘇煥智也建議,司改最為詬病就是沒有司法官淘汰制度,而淘汰不適任司法官要有外部監督力量,法稅改革聯盟要結合其他司改團體一起推動,會更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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