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統計自104年1月至今,已有數名護理人員因積分不足或停業、歇業未在30日內依規定辦理而受到罰款處分,也有多名護理人員因育嬰假辦理停業,未依規定期間內回衛生局辦理復業而受到罰款處分,平白損失金錢,真是得不償失。
依據各類醫事人員法規定:醫事人員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醫事人員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以護理人員為例,護理人員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未依規定則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護理人員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未依規定辦理執照更新則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
在此誠懇呼籲所有醫事人員,應時常關心自己的執照有無過期,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47條之規定,醫療機構之醫事人員執業時,應配戴身分識別證明,而執業執照的背面即有登載下次換發日期,只要多花幾秒鐘就可知道執照有無過期。
醫事人員請多留意執業執照的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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