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人生優雅的落幕
青梅阿姨有一次閒聊,跟我說:「我的爸爸因為中風住加護病房,在危急的時候,妹妹堅持要做插管,結果爸爸真的活了下來,但也變成了植物人,只能維持呼吸心跳,雖然是活著,但已不是原來的爸爸了,這五年所有孩子的積蓄都花完了,大家都很辛苦。」青梅阿姨幽幽的說:「我已經簽署放棄急救了,如果我將來遇到這樣的狀況,請讓我走!」
可見社會大眾對於安寧緩和醫療的認識不足,其後果除了耗費醫療資源外,也導致病人及家庭辛苦的煎熬。目前安寧緩和醫療在台灣持續推廣,民眾可以至衛生所及醫院拿申請書填寫,選擇項目除了安寧緩和醫療、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外,還包括維生醫療抉擇;也就是人們在末期疾病時可以選擇拒絕無效的醫療,例如不用心肺復甦術,而有尊嚴平安的離世。
但很多人不清楚安寧緩和醫療的目的,深怕自己簽屬意願書後,一旦發生意外,醫院就會放棄急救。其實不然,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是為了尊重「末期病人」的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一般人所預立的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只在其「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時,才會發生效力;是否為末期病人也須經過2位專科醫師判定。
滿20歲且意識清楚的末期病人,可以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簽署時應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2人以上在場見證,但實施安寧緩和醫療及執行意願人維生醫療抉擇之醫療機構的人員不得為見證人。假使尚未滿20歲,則末期病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未成年人無法表達意願時,則應由法定代理人簽署意願書。而一般的年滿20歲具完全行為能力人者,就可以先「預立」意願書了。
為了減輕末期病人生理、心理上的痛苦,若末期病人無簽署意願書且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則可以由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最近親屬範圍如下:1.配偶2.成年子女、孫子女3.父母4.兄弟姐妹5.祖父母6.曾祖父母、曾孫子女或三親等旁系血親7.一親等直系姻親。只要一位家屬同意,便可以選擇不給予、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
當最近親屬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依前述的先後定其順序。但若後順序者先出示了同意書,而先順序家屬反對時,應於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前先以書面為之。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保障末期病人權利,避免末期病人臨終時因家屬意見不一致,產生一時施行、一時又不施行的倫理問題,而傷害了病人。至於無意願書且無最近親屬的病人,則經安寧緩和醫療照會後,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代替。只是同意書或醫囑均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的意思表示相反。
讓家人知道你的決定, 請家人也尊重你的醫療自主權,彼此生活時,好好珍惜,最後一刻需要道再見時,請放手,讓家人好好走。





文章回應

目前尚無回應,成為第一個回應的人吧!

回應本篇文章! (以下回應不會連結到FaceBook)(言責自負,請勿涉及人身攻擊,以免挨告!)

尚未 登入會員 ,無法回應!

go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