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保署為強化管理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功能,於108年8月6日修訂發布「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為避免空污專責人員離職未能執行業務時,工廠應指定人員代理,且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並於代理期限屆滿前完成專責人員設置,以免違規受罰。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局長陳華盛表示,本縣依法列管應設置空污專責單位共6廠、甲級專責人員40廠、乙級專責人員127廠,各工廠應除確實依管理辦法公告內容規範設置空污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等級與人數外,其設置之專責人員應專職,並確實執行相關業務,倘因故無法執行業務、異動或離職,應重新設置專責人員或依據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指定具參加同一級別以上空污專責人員訓練資格之人員代理,並於離職或異動日起15日內,以書面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其代理期間不得超過3個月,代理期滿前15日內,工廠應完成同一級別以上之空污專責人員核定設置。未依規定辦理者,將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補正或改善。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再次提醒各工廠,空污專責人員離職後,應注意專責人員法規規定,工廠應依規定於期限內向環保局申請人員代理或重新核定設置,並於期限內辦理相關事宜,避免違反相關規定受罰;同時提醒空污專責人員應注意管理辦法規範應執行之業務範圍及項目,並專職執行環保業務,若有空污專責人員違反管理辦法規定內容者,將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工廠或專責人員若有法規之疑義可逕洽諮詢專線037-558558分機213或037-371571,本局將指派專人竭誠為您說明。
工廠避免違規受罰,空污專責離職指定代理三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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