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瀆不可為
相信稍微記得國小「公民與道德」課文內容的人,都聽過一個詞「公款公用」,這個詞彙解釋起來也蠻簡單的,從字面上就可以知道,公款,就是不能被私吞、不用被挪用於無關於公務的事情。
而進入職場之後,這個詞彙出現了一個新的名稱「公款法用」,十幾年前在推廣這個觀念的時候,著實是費了一番努力才能理解,「公款」,不僅是只能用在公家的事務上,每一筆經費的支用與核銷,都必須符合它原本指定的科子目(用途別)才行;舉例來說,單位收到了加菜金,加菜金的用途就是匯入伙食團以增加官兵副食品或提升品質,單位就不可以拿加菜金來做門窗的修繕。
在筆者還非常菜的年代,貪瀆就與通敵是同等會褫奪公權的罪刑,即便到了現在,對於國軍幾乎每項軍紀規定都是天條的現在,官兵同仁在執行各項經費支領核銷都需要十二萬分的注意,才不會惹禍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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