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大隊轄線國道1號公路南向楊梅休息站區,10月10日國慶日凌晨00時35分許發生一起酒後駕車事故,張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自述開啟自動駕駛模式,進入國1楊梅休息站區時失控連續撞擊停放站區內2輛自小客車肇事,事故造成2車駕駛人受傷,現場對張男施以酒測,酒精濃度達0.41毫克,依公共危險、傷害罪嫌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有鑑於酒後精神狀態較差意識模糊,酒後駕車不僅肇事率極高,一旦發生事故,常因此車毀人傷甚至造成死亡殃及無辜,後果極其嚴重,研究指出,酒精對中樞神經等產生麻痺作用,使人失控,喝酒後人的反應會變慢、行動不穩、判斷力減低、視力模糊,酒精在人體中的代謝速度很慢,通常需要12至24小時能代謝掉,酒精對人體的影響是直接而快速的,喝酒後1至2小時內人體血液中的酒精濃度達到高峰。
酒測值超過0.15毫克/公升者製單舉發重罰、若達0.25毫克/公升以上者依刑法第185-3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現行法規酒駕分為「刑罰」與「行政罰」兩種,前者法源依據為刑法,後者則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刑法第185-3條
酒駕未肇事: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以下罰金。
酒駕肇事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0 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
酒駕再犯定義:曾經酒駕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 10 年內再犯酒駕。
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00 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0 萬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行政罰):
酒駕同車乘客連坐:$6,000 以上,$15,000 以下罰鍰。
酒精鎖:酒駕者重新考領駕照,應申請登記配備有酒精鎖汽車後,始發給駕照;若不依規定駕駛具有酒精鎖車輛,處 6 萬以上 12 萬以下罰鍰。
初犯: 駕駛汽車罰鍰3~12萬元、車輛移置保管、吊扣駕照1~2年、吊扣牌照2年、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累犯:汽機車駕駛人 10 年內第 2 次酒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15 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0.03% 以上等,駕駛汽車罰鍰12萬元、車輛保置保管、吊銷駕駛執照(3年不得領)、吊扣牌照2年、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酒駕累犯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租賃業者:租賃業者已告知處罰規定義務,若駕駛仍違規酒駕,則依照酒駕規定處罰加罰 1/2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酒駕拒絕檢測):
酒駕拒測者,包含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拒絕接受測試檢定、交通事故後,在接受測試檢定前吸食含酒精物者,初犯:罰鍰18萬元。二犯:罰鍰36萬元。三犯:依前次違反所處罰鍰額,再加罰18萬元 (累計無上限)。
並一併處罰移置保管汽機車,吊銷駕照+吊扣車輛牌照2年
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若因酒後駕車而肇事,後果將導致一個家庭甚或多個家庭突受傷害,造成無法彌補之遺憾,本大隊針對轄轄線易肇事路段不定時舉行擴大取締酒後駕車路檢勤務,藉由高強度、高密度取締作為,來降低酒駕憾事,因此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呼籲車輛駕駛人「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勿以身試法,跟荷包過不去,並珍惜自己與其他用路人的生命安全,以期盼用路人能快樂出門、平安回家」,本大隊也將於各類交通宣導場合特別加強宣導民眾勿酒後駕車,共同維護高速公路行車秩序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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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取自GO行新聞(東陽吳篙文教基金會)宣導海報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加強取締酒後駕車違規」暨交通安全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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