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帳密妥存管,未經授權勿私用
隨著科技的進步,不論是人際網絡的建立、業務的遂行、資料庫的管理等等,都脫離不了使用帳號、密碼登錄的驗證程序,其中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最重可處三年徒刑,侵入公務電腦更是加重其刑,個人帳密除應妥管,更需建立未經授權不得私用他人帳密的重要觀念,才能避免行為偏差的涉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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