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日前發布「關於依法懲治『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除持續對我施加「聯合戰備警巡」、加強在臺灣周邊海域「執法」等「灰色地帶」行動,以宣示對臺海擁有「行政管轄權」,如今更藉施行所謂懲戒「臺獨」的法律,意圖合理化其對我的「司法管轄權」。或許如同中共「法學專家」所稱,這是標誌對我法理話語權、法律主動權鬥爭的「顯著進步」,卻也凸顯北京「對臺政策」的黔驢技窮。 然而,儘管該「意見」乃至於中共訂定的各項法律,對我國民眾並無管轄效力,卻仍難排除北京強加惡法於國人的可能。一方面是由於「意見」定義規範模糊,沒有客觀標準,「犯罪」與否,全然由中共說了算,正如北京當局慣常以「嫖娼」為罪名,任意抓捕中國大陸維權人士,使得「被嫖娼」成為遭中共強行拘捕的代名詞,未來我國民眾會否動輒「被臺獨」,難以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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