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法稅真改革 稅改才能讓全民有感
(記者林信志/台北報導)小英總統五月啟動稅改新制,預估有542萬戶可減輕所得稅負擔。對於人民來說,省小稅雖有小確幸,然而萬一收到烏龍稅單,那就長恨綿綿無絕期了。
台灣稅災氾濫,依據法務部資料,欠稅欠費被強制執行新增案件,從(民國)90年的190萬件,到107年攀升到1,021萬件,幾乎每兩人就有一人面臨被強制執行的問題。財政部更依照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個人若欠稅超過100萬元,或公司行號積欠200萬元以上,財政部得逕自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嚴重僭越《憲法》第10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蘇友辰,曾發文「推倒欠稅限制出境的高牆」指出,固然人民入出境的權利並非不得限制,但須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並以法律定之。又遷徙自由亦屬於廣義人身自由的一部分,限制時亦必須遵守《憲法》第8條「法官保留原則」,始符合基本權保障的內涵。同時,稅捐機關不經司法程序,就可以逕行對欠稅達一定金額的個人或公司負責人限制出境,對照司法案件必須經法官裁量,顯然有輕重失衡之嫌。況且被限制出境的公司負責人,可能出國從事商務工作,並非逃亡國外,一概以欠稅金額來判斷,顯然有違比例原則。
事實上,依據101年3月國際獨立專家審查台灣初次人權報告結果,在「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68點指出,台灣因財政與賦稅原因,稅務機關大規模限制出境行政處分,已廣泛干預人民依《公政公約》第12條第2項所享有的離開本國的人權,不符國際人權規範,建議應適當修改相關政策及法令,讓稅務與其他行政機關的實務做法能遵守遷徙自由的要求。
我國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納稅之義務,即租稅法律主義。所謂「依法」即是依據法律,租稅是國家增加人民負擔,應為嚴格法律保留事項,為國家與人民之契約權利關係,然財政部自行以9千多則解釋函令,大開課稅方便之門,其中多有不符法源依據、違反憲法、逾越母法、違背租稅法定者,影響人民的財產權、生存權、自由權等基本人權。迄至107年11月30日,在法院大法官770則解釋中,與稅有關的釋憲計有130則,其中計55則法律及解釋函令被宣告違憲,足見財政部之解釋函令問題叢生,其中更有多則戒嚴時期的函釋沿用至今。用這些解釋函令來剝奪人民財產權,處罰人民,明顯違反憲法、違反租稅法定主義,嚴重侵害人權。不合理的解釋函令應全部廢除。
中興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張進德會計師就指出,造成稽徵亂象原因可概括為三個事項:(1)財政部事後發布解釋令,違反程序正義、(2)很多稅務案件在徵收的時候,財政部才發布解釋令、(3)行政法有禁止恣意原則,課徵必須依法有據。
為了改善許多民眾面臨烏龍稅單課稅問題,法稅改革聯盟連署中提出五大訴求與十大建言,希望達到法稅真改革,目前全國7,760位村里長,已有7427位連署,超過95.7%,除了感謝已連署的村里長,對於331位未連署的村里長,法稅改革聯盟願意進一步說明,讓尚未連署的村里長順利連署,全民團結的力量才能監督小英總統政府落實真正的法稅改革。
圖一:張進德指出,財政部違反行政法禁止恣意原則,恣意公布解釋函令,違反程序正義,造成稽徵亂象。
圖二:法稅改革聯盟提出五大訴求與十大建言,目前全國7,760位村里長,已有7427位連署,超過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