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就其承攬單位指派外國人從事約定之工作,對該外國人身分負有查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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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就其承攬單位指派外國人從事約定之工作,對該外國人身分負有查證義務

臺北市某公司遭查獲非法容留未經許可之外國人於工地工作,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及第63條第1項規定裁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該公司主張非法勞工是工地承包商的下包承攬人僱用,非該公司僱用或容留,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駁回其訴願。

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為,該公司縱然將工地部分工程委外施作,對工地承包商指派之外國人身分仍有查證義務。該公司與工地承包商雖簽有工程承攬合約書,約定未經許可之外籍勞工不得在該工程從事工作,一切後果由工地承包商完全負責;但民事契約之約定並不能排除該公司依就業服務法所應負之責任,否則等同人民可以私法契約方式,將法律明文之強行、禁止規定轉嫁、規避,這並非立法的本意。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特別提醒,事業單位將業務委外,而承攬單位指派外國人從事承攬契約約定之工作時,事業單位仍應善盡查證承攬單位所指派外國人身分之義務,以免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而受罰。

附註:本件事實涉及就業服務法第44條、第63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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