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指的就是性侵害犯罪以外之罪,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行為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交換式性騷擾或敵意環境性騷擾之行為,而性騷擾罪與強制猥褻、乘機猥褻、利用權勢猥褻罪最大不同在於趁人不及抗拒。
一般所認為的性騷擾行為:言語、非言語及身體等3類。言語:猥褻的話、開黃腔、話中不當隱喻,行動上:毛手毛腳、胡亂吹口哨、色眼亂瞄、故意(貼)近、糾纏不清,視覺上:不堪入目的影片、色情海報、衣著暴露、暴露性器官。
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有關性騷擾之定義及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但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除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各單位不時運用各項時機宣導,就是嚴禁騷擾事件發生,破壞部隊純淨與和諧工作氛圍,官兵務必恪遵相關規定,營造良好部隊工作環境。
防治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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