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上士與女性友人至朋友住處遊玩,迄翌日凌晨女友人服用安眠藥後進入房間睡覺,該上士竟進入房間內對其性交,該女驚醒用手推開該上士反抗,並說「我不要、你走開」等語,但該上士仍違反其意願性交得逞,事後雖和解獲得原諒,仍被依強制性交罪,減刑後判處徒刑1年8月,也被單位依規定撤職。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任何性行為必須雙方同意,當一方以任何形式違反對方意願而為性行為,都構成性侵害犯罪,切勿因一時情慾衝動,頓失理智,不顧他人性自主之決定權,以免造成對方無可抹滅之傷痛,也讓自己面臨刑責。
服用藥物助入睡,趁機性交會成罪
避免法律糾紛,轉載本區文稿請先徵得原作者同意!
文章回應
目前尚無回應,成為第一個回應的人吧!
回應本篇文章!
(以下回應不會連結到FaceBook)(言責自負,請勿涉及人身攻擊,以免挨告!)
尚未 登入會員 ,無法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