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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2021/09/28 02:17:00 PM
發稿人:鮭魚 | 修改新聞稿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大隊故障車交通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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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行駛在高速公路時,若覺得車輛有異狀,應盡可能滑行到外側路肩,並於車輛後方50公尺以上擺放故障標誌。 
 若民眾車輛不得已停在車道上時,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應在故障車輛後方100公尺以上的地方,放置車輛故障標誌,並趕緊請求車輛拖救服務。 
 車輛停止在車道上時,危險性比路肩大為提高,應即時拖、吊、移置,並且趕緊撥打高速公路局1968客服專線,由高公局各區交控中心迅速通報鄰近拖吊車輛趕赴現場救援,降低暴露在危險中之時間。 
 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5條規定: 
 1.汽車在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滑離車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滑離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逐漸減速駛進路肩,車身或所載貨物突出部分,須全部離開車道。待援期間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並在故障車輛後方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警示之。 
 2.前項情形汽車無法滑離車道時,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應在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以上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同時應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3.大型重型機車在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顯示危險警告燈,牽移離開車道,在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處設置可於夜間距離二百公尺處辨識之車輛故障警示設施,及立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9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或於移置前,未依規定在車輛前、後適當距離樹立車輛故障標誌或事後不除去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規定: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在未移置前或移置後均應依下列規定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車輛駛離現場時,應即拆除: 
 1. 在行車時速四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之路面上,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 
 2. 在行車時速逾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三十公尺至一百公尺之路面 
 上,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 
 3.交通擁擠之路段,應懸掛於車身之後部,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 
 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2條規定:「車道線,用以劃分各線車道,指示車輛駕駛人循車道行駛。本標線為白虛線,線段長四公尺,間距六公尺,線寬一○公分。」故車道線一實一虛長度合計為十公尺,可做為判斷安全距離的標準。 
 故障車不得停放於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路肩超過一小時,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5條第1項第1款:「汽車行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予拖、吊、移置、保管、處理外,並應予以舉發處罰:一、停放車道路肩之故障車輛逾一小時。」 
 如車輛故障或發生事故時,人員切勿站在車道上,建議到護欄外避車,更不可站在車輛後方,因為那是俗稱的「斷腿區」,後車撞擊恐造成更大傷害,可利用高速公路「1968」手機應用程式單鍵報案,直接定位至轄區公警大隊勤指中心處理。 
 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3條規定:「汽車因故停於路肩,停駐路肩原因排除後,須自路肩駛入外側車道時,應遵守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並先利用路肩逐漸增加車速,判明交通情況確達安全距離,方得駛入主線車道。」 。並記得從路肩駛回主線時要使用方向燈,以免誤有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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