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男子在捷運站內將開啟攝影功能之行動電話放置於手提袋內,並尾隨未滿18歲女高中生,趁其上樓梯之際將攝影鏡頭伸向高中生裙底,欲竊錄其私處性影像,卻因其內著安全褲而未得逞,事後男子賠償10萬元達成調解,仍被依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未遂罪,減刑後判處徒刑2年。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兒童及少年攝錄性影像,不論是否經其同意,均屬違法可罰之行為,切勿為滿足個人之好奇、癖好等私慾,而為侵害他人隱私權之行為,若收到類似影像,也千萬別隨意轉傳或張貼在網站上,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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