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違憲的稅制法令 對抗國稅局不當與不法行為
記者李祐明/台北報導
人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但政府是否有在憲法保障基本權內依法課稅?專家學者不斷指出台灣稅制法令對賦稅人權的諸多侵害。台灣犯罪被害人人權服務協會副理事長劉承武檢察官,在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等十多個國內外團體共同舉辦「法稅改革良方-太極門冤案平反十二週年論壇」中,提出許多稅制法令的違憲,呼籲全民督促政府及立法委員修訂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稅捐稽徵法等法令,對抗國稅局的不當及不法行為。
近日,大法官釋字第779號解釋再指出財政部90年函釋違憲,即日起不得適用,理由是沒有目的關聯性,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劉承武指出,迄今大法官與稅有關的釋憲131則中,就已經有56則法律及解釋函令被宣告違憲,財政部用來直接對人民課稅的九千多條解釋函令很多都違憲,呼籲人民聲請大法官釋憲。
依《兩公約施行法》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一一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二年(2011年)內完成修法或改進行政措施。劉承武表示,結果我們財政部九千多則函釋,包括解嚴前的函釋,全部「偷渡」為合法,違憲、違反兩公約施行法!
大法官釋字765號解釋,限縮公權力擴張解釋,不能為了節省政府人力或財務成本,就限制人民基本人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為了節省查稅成本的「推計權」、「推估權」,明顯違憲!
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人民提出訴願要先繳一半的稅額或提供擔保,違反憲法的比例原則,劉承武舉最近的大法官釋字777號解釋所指出,設定齊一的標準、過當的手段或處罰,違憲。因為每一個人的狀況不一樣,訴願人可能明顯有道理或只有輕微責任,憑什麼要先繳二分之一?過度保障國權和官權的違憲稅法必須修法。
劉承武表示,台灣現在最糟糕的就是國稅局沒有合理懷疑依據就到人民家中或公司營業所查稅,大法官釋字535號解釋理由說,連合理懷疑性都沒有到達,公務員憑甚麼動公權力?最近,法官和檢察官辦了一個讓等紅燈人民吹酒測的警察,因為沒有合理懷疑就增加人民不應的義務,觸犯刑法第304條妨害自由罪。合理懷疑性依據的門檻應修法加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中,税局人員有實質明確依據,才可去人民處調查或下補税稅單,否則無法杜絕見獵心喜及亂槍打鳥的亂查,更不能防止烏龍稅單。
劉承武指出,人民好不容易透過行政訴訟打贏了,行政法院的判決竟然對國稅局公務員沒有法定拘束力,還可不斷再開稅單,變成萬年税單,真是國際笑話!公務員千萬不要只有國家主義,會亡國的!要修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行政法院判決所闡釋的法理、事理對國稅局人員有法定拘束力,不可再用減額的方式來規避。
劉承武表示,目前有一個很糟糕的法條,就是司法院自己頒行的「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三年內裁判稅務行政訴訟四十件就成為稅務專業法官,讓行政法官全部就地合法,違憲!應該建立國稅案件參審制,加入4位人民參與審判。
劉承武再提出,被查封強制執行的案件,只要行政法院確定判決(人民勝訴),執行強制執行或查封的目的當然消滅,手段就當然失去必要性,不得再持續。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只有刑事案件促進轉型正義不夠,行政法院判決已經還人民公道,行政權卻還繼續壓迫人民,也要促進轉型正義。希望全民「善用六法,讓國稅局全輸」,破除不當、違法、違憲的課稅與處罰!
圖:台灣犯罪被害人人權服務協會副理事長劉承武檢察官,在「法稅改革良方-太極門冤案平反十二週年論壇」中,提出許多稅制法令的違憲,呼籲全民督促政府修法,對抗國稅局的不當及不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