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原處分 終結對人民、對國家無止盡的凌遲與傷害!
(記者林秋涵/綜合報導)
法與稅,罪與罰,最嚴重的人權侵害往往來自司法和稅務。太極門冤案卻同時遭遇了這兩大痛苦,而且凌遲人民至今已20年,還無法解脫。當政府單位拒絕傾聽人民的聲音,當法稅審查機關無視證據法則,慣以權力的傲慢和官僚的偏見恣意行事時,冤錯假案就會層出不窮。
太極門稅案源自於刑案,國稅局明知起訴書中對相關金額之性質認定相互矛盾,竟然未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之立法精神,等待判決確定所得性質,也沒有依職權調查,更沒有給當事人說明之機會,自始至今未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盡舉證責任,更未依法、依職責逐筆實質查核,僅憑刑案不實起訴書違法強徵課稅長達20年。
「贈與」是唯一的事實,無任何課稅問題
91年監察院調查確定,國稅局據以課稅的起訴書與證據資料存有扞格矛盾,據以提起公訴,不符證據法則。依法不能提起公訴,更不能作為課稅依據。而侯寬仁檢察官於監察院調查過程也自承未依職責調查。
96年刑案起訴書及相關筆錄經三審級法院審認不可採,而判決確定無罪,無詐欺、無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並認定弟子之敬師禮為贈與,屬於免稅所得。
98年監察院認定國稅局於太極門稅案之稽徵有未善盡覈實調查、核定之責;未依職權積極釐清案關所得性質,核有明顯怠失等7項重大違法。
98年全部遭羈押之無辜被告均獲國家冤獄賠償,更加證實起訴書之構陷不實,不能作為課稅依據。
100年行政院跨部會議決議不能再用刑案起訴書作為課稅依據。
101年國稅局依照行政院跨部會決議進行公告調查結果,7,401份證據百分之百表明敬師禮是贈與,與刑事判決之認定一致。
104年以起訴書為課稅依據之違法稅單,再度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
錯了二十年的稅單 賠上國家憲政體制
一張自始不應開出、無中生有的稅單,刑事法院、監察院、行政法院均已審查還予清白;立法院也召開多場公聽會、協調會,皆認為國稅局應撤銷違法稅單;而行政院亦為終結冤案召開跨部會議,依照決議所進行之公告調查結果,再次證明刑事判決所認定的贈與事實。但國稅局竟一局獨大,全然視而不見,甚至至今還是以刑事案件的起訴書和筆錄作為課稅依據,權力大到凌駕五院。國小五年級的學生透過社會領域的學習,就已經清楚五權分立制衡的憲政體制,也清楚五院各有職掌、各司其職,不得僭越,否則就是犯法,就是破壞國家體制。然國稅局為了強徵課稅,竟破壞五權分立,不惜浪費公帑,浪費行政資源、司法資源及社會成本。
太極門弟子贈與掌門人之敬師禮,於情、於理、於法其性質並不會因年度而改變,更不會量變而質變。國稅局無視事實與證據,20年來之主張及推理方法也都完全一樣,既然85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課稅處分,在104年已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且台北國稅局未於2個月的法定期間做出重核復查決定,依法全案已經確定。其他年度之課稅處分,在同一核課方式之下,中區國稅局亦應依法自行撤銷,不得再進行任何重核復查及訴訟程序,否則就犯法、違憲、違反人權兩公約,更浪費公帑,折磨納稅人,嚴重侵害人權,重挫政府誠信與國家法治。
以陪審團公民力量 破除官僚終結冤案
本案延宕20年,國稅局已無做出適法處分之期待可能性,唯有行政法院發揮定紛止爭功能,依照贈與之事實及證據做出終局判決,撤銷自始違誤的原核課處分,才能終結國稅局恣意違法強徵課稅,對人民、對國家造成的無止盡的凌遲與傷害!
太極門冤案不是特例,面對長期以來政府行政部門官僚的傲慢與偏見,太極門師徒以切膚之痛呼籲,生命共同體的現代社會,想要減少或杜絕冤錯假案繼續產生,唯有全民對法稅人權的覺醒,才能夠自救救人,以「陪審團」般的公民力量,監督政府的施政作為,在維護他人權利的同時,也保障了自身權益。
蒙冤二十年,太極門弟子為冤案立下百字文,期以警世,盼人間冤案不再!
太極門冤案百字文
風聲起,黑函飛,檢察官,造是非。
亂搜索,胡押人,未調查,先抹黑。
誣詐欺,誆漏稅,桃木劍,養小鬼?
瞎起訴,世僅見!
法與稅,雙手鐧。
敬師禮,本無稅;栽學費,違法徵。
偽文書,真拍賣,黑箱作,官官護。
民申明,官隱匿;民訴訟,贏沒用;
依法判,當立撤,萬年單,輪迴磨。
法治崩,
革!
P1:太極門冤案著成「明白」、「真相」、「始末」法稅人權系列叢書,於12月9日舉辦新書發表會,諸多法學專家指出本案荒誕違法之處,呼籲全民對法稅人權的覺醒,監督政府的施政作為,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P2:太極門全部遭羈押之無辜被告均獲國家冤獄賠償,更加證實起訴書之構陷不實,不能作為課稅依據。
P3:監察院認定國稅局於太極門稅案之稽徵有未善盡覈實調查、核定之責;未依職權積極釐清案關所得性質,核有明顯怠失等7項重大違法。國稅局仍違法課稅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