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司法變公司?變幫派? 《新聞大解讀》邀全民解讀司改黑幕
台灣的司法變公司?變幫派?
《新聞大解讀》邀全民解讀司改黑幕

【記者許妮/台北報導】雷聲大雨點小的司改國是會議落幕,結論似乎與人民期望大相逕庭,司法改革環節中,許多待解決的問題未果,法官、檢察官淘汰機制不明;民怨最高的行政法院弊病,完全沒有著墨;金融犯罪也未被提及等等,到底應該如何著手改革?立法也是解決途徑之一?台美稅務法官養成落差有多大?民視「新聞大解讀」節目邀請前台大法律系教授陳志龍、蘇煥智律師、陳捷安律師、前高雄地方法院院長蔡文貴,在節目中暢談台灣現行司法制度改革問題,司法應該去除幫派,本著良心理性與證據法則發展,法官應遵從經驗與論理法則,立法也應落實行政法官稅務教育與遴選制度,判決品質才能合乎國人的期許而不離譜。

陳志龍教授談到台灣司法近期慢慢偏離主體走向幫派,憲法第80條法官依法律用良心獨立審判,德國基本法也提到人性尊嚴是不能比較與侵犯的,要把人當人看。理性司法有幾個核心,第一、要有良心、人權,而台灣司法卻被當成統治工具;第二、要理性、談證據判斷,一般人都看的出來黑白的事,司法卻濫用自由心證抹黑;第三、證據法則是以良心、愛心求真實發現,應用演繹、證據、經驗、邏輯法則,但台灣卻都不管,全世界沒像台灣這樣司法變成公司,有組織、有派系,司法就是要除幫派,本良心、理性、證據法則來發展,這樣台灣司法就有救,其實很簡單也做得到。

蘇煥智律師談到這次司改重要原則大方向,是怎樣讓人民有可信賴且民主化的司法,而司法人員信任度的民調很低,可見司改的迫切性,這次司改結論還有很多缺失,第一、欠缺當事人平等主義,應在偵查庭中能與檢察官平起平坐,雖只是平等的形式,但卻是很重要仍未破除的心理機制;第二、檢察官起訴後卻不負責,換別人開庭,建議將來起訴檢察官就應該是蒞庭的檢察官,敢起訴就要負責到底,除非有安全的顧慮,再用另外的機制處理;第三、最嚴重的金融犯罪掏空國家,竟沒討論,全世界金融獨立監管機構委員,都需要國會同意任命,台灣的金管會在制度設計完全錯誤,且主委及委員都未經國會同意。另外,司改應該站在國家高度來做系統管理,釐清檢察官、法官負擔案量太大的問題,讓他們好好辦案。

陳捷安律師針對台美稅務法官養成分析談到,這次司改對行政法院改革幾乎沒著墨,行政訴訟40%是稅務案件,人民敗訴率高達95%,被稱為敗訴法院,歸因是行政法官沒有稅務專業,台灣4年法學教育沒必修稅法,律師、司法官考試也不考,但變成法官,就必須會判稅案。在美國完成3年法學教育後,須再攻讀2年稅法碩士班,才能專精稅務,目前聯邦專業稅務法庭法官共19名,都有稅法碩士,且之前有很長的稅案執業經驗,或曾在稅務局工作。但台灣司法院對於如何遴選稅務專業法官有兩要點,非常匪夷所思,只要在過去3年內製作超過40件稅務訴訟案件,或曾擔任過稅務專庭法官、庭長或審判長,都可以申請成為稅務法官,62位申請者全數通過,形同沒有標準,大家都說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是稅戶的重災區,2012年學界舉辦稅務優良判決以來,從沒有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入選,目前共9位法官,8位申請轉任稅務法官,全部通過,其中林秋華、劉錫賢、莊金昌法官在2012及2016年共承辦178件案,全數都判人民敗訴。納保法規定設立稅務專業法庭,希望改善敗訴法院的臭名,保障納稅人權益,提升訴訟裁判品質,顯然現在的教育與遴選制度完全無法達到。

蔡文貴院長談到證據證明力的認定,也就是法官對證據價值的採取判斷,在國際上有兩種主義,一是自由心證,二是法定證據,就歐陸等大陸法系國家,審判的都是專業法官,有長期司法法律訓練,本著專業知識,證據證明力認定由法官自由判斷之,叫做自由心證主義,好處就是針對多種證據能夠綜合參酌發現事實整體的真相,避免以管窺天。英美因有陪審團制,陪審團來自各界,缺少法律專業訓練,所以訂有證據法,法律對可不可採的證據都嚴格規定,所以叫法定證據主義,原則上是適合陪審團的制度。我國採自由心證主義,但並不是法官可憑個人所好恣意認定證據,刑事訴訟法155條但書規定,證據證明力雖由法官認定,但不得違背經驗及論理法則,這是整個主義非常重要的精神。但有些判決讓人覺得離譜不能接受,細查都是沒遵從經驗法則,違背論理法則。自由心證主義一定要受經驗與論理法則的支配,憑其專業以他的良知深入案情調查,這樣的判決幾乎可以發現事實的真相,合乎國人的期許,就不會離譜。

談到司改建議,蘇煥智提出簡單的評鑑制度方法,讓律師、民間自願人來參與調查所有法官、檢察官的情況,就能夠呈現法檢的原形。另外,立法品質差易造成爭端,應有一套立法品質改善策略,訂出人民容易懂的法律;蔡文貴院長則認為,法檢判案品質不良,一是偵查或判決與事實不符,另一是案件拖延5、6年還在判,都是司法人員品質、工作精神有問題,多數法官很優秀,但不適任者,一定要有考評淘汰機制,才不會貽害人民,另立法中的法官評鑑制度要檢討,要落實有學術界、民間、當事人都能舉發案件,來進入評鑑才是。

陳捷安指出台美兩地證據法則適用差別大,台灣只有在刑事訴訟法才適用,不當取供的東西是不能在審判中當證據的,但行政稅務訴訟完全沒有適用,才會造成法官以自由心證,完全不用受證據法則拘束為由判案,在美國證據法則是一體適用的;陳志龍認為台灣的司法沒有審查稅務機關是不對的,法官思維有沒有恣意,也要被審查,才不會讓恣意的司法造成冤錯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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