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修正「臺北市非政府組織會館場地收費基準」第四條相關資料,請參閱。
新聞來源:https://www.gov.taipei/

一、依據市府111年11月2日府授民宗字第11160266831號函辦理。
二、檢附「臺北市非政府組織會館場地收費基準」及第四條附表「臺北市非政府組織會館場地收費基準表」修正發布令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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