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世界整合行政政府 世界憲法 草案
人類世界整合行政政府 世界憲法 草案

黃頴捷 Ying-chieh Huang in Taiwan 2017/10/6

人類世界整合行政政府 世界憲法
年月日第屆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
第次會議通過
目錄
序言
第一章 - 總綱
第二章 – 全球人類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 世界整合行政政府體系機構
第一節 - 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
第二節 - 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主席
第三節 - 世界整合行政政府
第四節 - 全球中央軍事公安委員會
第五節 - 全球政治實體自治政府
第六節 - 世界法院和世界檢察院
第四章 - 世界整合行政政府旗徽、首都
附錄
世界憲法修正案(年)

年月日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
公告公布施行)
序言
壹、科學證據所示,全球溫室氣體,必須2015年開始下降,以控制上升不會超過攝氏2度,否則地球將進入不可逆轉的惡性循環,包括戰爭、瘟疫、饑荒、幹旱、洪水、颶風等各種災難將輪番席卷地球。
全球氣候高峰會IPCC已開議27年,但至今大氣平均二氧化碳濃度410ppm,反而持續上升。
科學家指出,要避免全球平均氣溫上升2度c的機率是有93%,但唯有全球嚴格統一立法,改變全球人類目前生活的習慣與方式,有效控制,才有希望。
避免氣候環境災難惡性引爆,改變地球人類生活習慣方式二個方向:
一、對全球人類進行道德勸說,改變人類生活習慣方式。
二、對全球人類訂定適當統一的新生活規律,立法嚴格執行。
對人類進行道德勸說,改變人類生活習慣方式, 全球人類團體,已主動互相傳播,但至今執行效果未達預期。
今日拯救地球,防止引爆唯一之路,只有對全球人類訂定統一的新生活規律,立法嚴格執行,才能確保人類共存共榮目標。這是人類緊急事件。
當前地球最有行政執行效果的人類組織,算是國家組織。
但國家組織,在地球資源的運用上,是互相處於競爭立場。
曆史上殺害人類最可怕的工具,不是船堅炮利科技武器,而是所謂維護人民安全的國家組織或各政治實體或區域集團。
因此各別國家組織或其他政治實體,如果沒有有效的統合與約束力量,無法約束其為國家政治實體利益而互相爭奪,也就無法有效控制地球平均氣溫,免於上升2度c的機率。
聯合國組織模式是60年前二戰結束為順應當時戰亂環境穩定世界和平,所產出的新秩序所設計的權宜組織。60年前時空狀況之聯合國架構執行模式,反而框著國與國、族群與族群鬥爭之傳統思想對應模式,導致牽動各個國家利益考量相互較勁。
二戰後聯合國的成立,本該是「結束所有的戰爭」,但聯合國結構無法有效運作,致使二戰後人類仍發生超過150場具規模的戰爭,和數以千計小戰役、武裝造反和革命等武力沖突。匈牙利學者統計,二戰後的37年內,世界爆發4,700起大小戰役,無戰爭的日子只有26天。作戰死亡人數,超過2,314萬2,000人之多。聯合國1995年報告顯示,戰爭、殘暴行為和迫害,迫使當時全球5千萬人流離失所。
富強的美國獨立戰爭以來,對外以美國利益優先,對內則執行民主共和政體制,成為世界各國政治標竿,促使「全球性民主共和主義思想」崛起。在這樣情況,聯合國更無法勝任人類和平使命。
聯合國只是各國的交流平臺,事實 也沒全球治理角色功能。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決議,對各政治實體,不具法律約束,而成效不彰。
而聯合國會員國193個,非聯合國會員國也高達52個(不含爭議地區),目前全球政治實體卻共245個。因此聯合國也不具包羅代表全球人類,對全人類公允度蕩然無存,讓當前世界呈現「無政府」狀態, 「主權國家」或各政治實體為利益,內戰與國際沖突持續不斷。聯合國今日仍然存在,反而是全球人類「共存共榮」的絆腳石。
創新大同世界主義即「全球民主共和主義」的「世界主義」,是推動以全地球人類,在有限的地球資源下,大家平起平坐,以互敬、互諒、互愛、互信,公平、正義、尊嚴,少數服從多數,以民主集中,共擬「共存共榮」的遊戲規則,所形成的最偉大、最高境界的「人類組織」的思想。
今日全球245個政治實體須快速覺醒,正視「全球民主共和主義思想」崛起,即時走出傳統民族國家主義時代,創構全人類唯一能賴以「共存共榮」的"世界整合行政政府"體系運作時代。
貳、「世界整合行政主義」內涵:
倡導我是「地球人」,發動全世界所有人類,鎖定政治行政區的地理現況,倡導:「共同消除世界各國與國之間,包括所有內、外部的軍事武裝侵略戰爭,建設全球性世界整合行政發展制度」。
培養全世界人類,以宏觀的心,生活在地球,關懷地球,鎖定當前世界行政區域職能,拋棄種族間曆史的各種紛擾與仇恨,建立世界整合行政發展的世界整體行政與治安新系統;將當前可怕的戰爭的矛盾力量與資源,轉化為建設與複育受傷的地球,救援世界所有弱勢或災害的難民,統合全球人類整體社會生活發展。
今日由全球政治實體,以民主集中原則,共謀廢除聯合國架構,創構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即「地球統一發展管理委員會」,創建全球法治秩序,創構世界憲法,創構世界法院,統一調整世界現有的傳統國家政治實體某些權力,創構世界整合行政政府體系,執行世界整合行政,調整人類適當統一新生活規律,處理各別政體無法處理的天災人禍與政務危機,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共存共榮發展。
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全球政治實體世界整合行政發展﹐規定了全球政治實體世界整合行政政府體系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全球政治實體世界整合行政政府體系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球政治實體世界整合行政政府體系全人類、一切全球政治實體世界整合行政政府體系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世界整合行政政府體系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世界整合行政政府體系憲法尊嚴、保證世界整合行政政府體系憲法實施的職責。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全球政治實體世界整合行政政府體系是創新大同世界主義即「全球民主共和主義」的「世界主義」,推動全地球人類,在有限的地球資源下,大家平起平坐,以互敬、互諒、互愛、互信,公平、正義、尊嚴,少數服從多數,以民主集中,共擬「共存共榮」的遊戲規則,所形成的最偉大、最高境界的「人類組織」。倡導我是「地球人」,全世界所有人類,鎖定政治行政區的地理現況,倡導:「共同消除世界各國與國政治實體之間,包括所有內、外部的軍事武裝侵略戰爭,建設全球世界整合行政發展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創新大同世界主義即「全球民主共和主義」的「世界主義」制度。
第二條
世界整合行政政府體系的一切權力屬於全球人類。
全球人類行使世界整合行政政府體系權力的機關是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
全球人類依照世界憲法的法律規定﹐通過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管理世界整合行政政府體系事務。
第三條
世界整合行政政府體系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議決都由民主選舉民主集中制產生﹐對全球人類負責﹐受全球人類監督。
世界整合行政政府體系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全球政治實體和世界整合行政政府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世界整合行政政府全球治理政策統一領導原則﹐充份發揮全球政治實體自治的主動性、積極性。
第四條
世界整合行政政府體系全球各民族一律平等。世界整合行政政府體系保障全球政治實體各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係。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第五條
全球政治實體世界整合行政政府體系,維護你我同是「地球人」的創新大同世界主義即「全球民主共和世界主義主義」制度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全球政治實體個別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世界整合行政政府世界憲法相抵觸。
一切全球國家政治實體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世界憲法。一切違反世界憲法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世界憲法與世界整合行政政府體系全球治理政策的特權。
第六條
世界整合行政政府體系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反革命的活動﹐制裁危害全球社會治安、破壞全球社會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七條
世界整合行政政府體系的武裝力量屬於全球人類。它的任務是鞏固世界整合行政政府運作體系。
第二章
全球人類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世界整合行政政府體系全球人類在世界憲法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全球人類享有世界憲法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世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九條
世界整合行政政府體系全球人類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十條
世界整合行政政府體系全球人類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世界整合行政政府體系的、全球社會的、全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人類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第十一條
世界整合行政政府體系公民有維護世界整合行政政府體系統一和世界整合行政政府體系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第十二條
世界整合行政政府體系公民必須遵守世界憲法和法律﹐愛護全球公共財產﹐遵守全球勞動紀律﹐遵守全球公共秩序﹐尊重全球社會公德。
第十三條
世界整合行政政府體系公民有維護世界整合行政政府體系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世界整合行政政府體系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第十四條
保衛世界整合行政政府體系正常運作,是世界整合行政政府體系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
依照世界憲法服全球公安體系兵役和參加全球公安民兵組織是世界整合行政政府體系公民的光榮義務。
第三章
世界整合行政政府體系機構
第一節
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
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是最高世界整合行政政府體系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六條
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和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世界整合行政政府體系立法權。
第十七條
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由全球政治實體領導人代表組成。
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由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十八條
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會議。
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第十九條
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世界憲法;
(二)監督世界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世界整合行政政府體系機構的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選舉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世界整合行政政府體系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世界整合行政政府體系主席的提名﹐決定世界整合行政政府總理的人選;根據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整合行政政府總理的提名﹐決定整合行政政府副總理、全球治理政策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全球中央軍事公安委員會主席;根據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全球中央軍事公安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全球中央軍事公安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七)選舉最高世界法院院長;
(八)選舉最高世界檢察院檢察長;
(九)審查和批準全球治理政策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審查和批準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世界整合行政政府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一)改變或者撤銷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四)決定全球治理政策的問題;
(十五)應當由最高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
(一)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
(二)世界整合行政政府總理、副總理、世界整合行政政府政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三)全球中央軍事公安委員會主席和其他組成人員;
(四)最高世界法院院長;
(五)最高世界檢察院檢察長。
第二十一條
世界憲法的修改﹐由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一般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二條
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委員長﹐
副委員長若干人﹐
秘書長﹐
委員若干人。
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選舉並有權罷免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世界整合行政政府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第二十三條
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它行使職權到下屆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為止。
委員長、副委員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四條
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世界憲法﹐監督世界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制定的世界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世界憲法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四)解釋世界法律;
(五)在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準全球治理政策計劃、世界整合行政政府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六)監督世界整合行政政府、世界整合行政政府中央軍事委員會、世界法院和世界檢察院的工作;
(七)撤銷世界整合行政政府制定的同世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八)撤銷全球政治實體機關制定的同世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全球政治實體機關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九)在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世界整合行政政府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十)在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全球中央軍事公安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全球中央軍事公安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十一)根據最高世界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世界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十二)根據最高世界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世界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并且批準全球政治實體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三)在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全球政治實體遭受武裝侵犯﹐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
(十四)決定全球政治實體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十五)決定全球政治實體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戒嚴;
(十六)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主持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召集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副委員長、秘書長協助委員長工作。
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
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十七條
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設立全球行政區規劃委員會、地球環境變遷監控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在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專門委員會受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
各專門委員會在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和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訂有關全球治理政策或維護全球安全永續發展的其他議案。
第二十八條
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和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一切有關的全球政治實體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九條
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依照憲法法律規定的程序,分別提出屬於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第三十條
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代表開會期間﹐及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開會期間﹐有權依照憲法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對世界整合行政政府或者其各部、各委員會的質詢案。受質詢的機關必須負責答復。
第三十一條
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代表﹐非經大會會議主席團許可﹐閉會期間非經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
第三十二條
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代表在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三條
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代表必須模範地遵守世界憲法和法律﹐協助世界憲法和相關法律的實施。
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同原政治實體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聯繫﹐充分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第三十四條
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代表受原政治實體單位的監督。原政治實體單位有權依照憲法與其他法律規定的程序罷免該政治實體單位代表。
第三十五條
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的組織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規定。
第二節
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主席
第三十六條
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由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選舉。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周歲的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代表可以被選為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
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相同五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七條
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主席根據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憲法法律﹐任免世界整合行政政府總理、副總理、全球治理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全球政治實體或全球治理功勞者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發布戒嚴令﹐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第三十八條
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
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副主席受主席的委託﹐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職權。
第三十九條
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行使職權到下屆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選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職為止。
第四十條
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主席缺位的時候﹐由副主席繼任主席的職位。
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副主席缺位的時候﹐由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補選。
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時候﹐由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補選;在補選以前﹐由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暫時代理主席職位。
第三節
世界整合行政政府
第四十一條
世界整合行政政府﹐即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全球政治實體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全球政治實體全球治理行政機關。
第四十二條
世界整合行政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
總理﹐
副總理若干人﹐
全球治理委員若干人﹐
各部部長﹐
各委員會主任﹐
審計長﹐
秘書長。
世界整合行政政府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世界整合行政政府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第四十三條
世界整合行政政府總理、副總理、全球治理委員每屆任期同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常任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相同。
總理、副總理、全球治理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十四條
總理領導世界整合行政政府的工作。副總理、全球治理委員協助總理工作。
總理、副總理、全球治理委員、秘書長組成世界整合行政政府常務會議。
總理召集和主持世界整合行政政府常務會議和世界整合行政政府全體會議。
第四十五條
世界整合行政政府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世界憲法和法律﹐規定全球治理行政措施﹐制定全球治理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并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球治理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球政治實體世界整合行政政府體系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全球政治實體世界整合行政政府體系各層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全球人類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全球政治實體全球治理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全球經濟和城鄉建設運作體系;
(七)領導和管理全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運作體系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全球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運作體系工作;
(九)領導和管理全球公安建設運作體系事業;
(十)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一)改變或者撤銷全球政治實體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三)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和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六條
世界整合行政政府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委務會議﹐討論決定本部門工作的重大問題。
各部、各委員會根據世界憲法法律和世界整合行政政府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
第四十七條
世界整合行政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對世界整合行政政府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全球政治實體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在世界整合行政政府總理領導下﹐依照世界憲法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四十八條
世界整合行政政府對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四節
全球世界中央軍事公安委員會
第四十九條
全球世界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球公安武裝力量。
全球世界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主席﹐
副主席若干人﹐
委員若干人。
全球世界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
全球世界中央軍事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常委會每屆任期五年相同。
第五十條
全球世界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和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第五節
全球政治實體自治政府
第五十一條
全球政治實體在不同世界憲法、世界整合行政政府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各政治實體自治性法規﹐報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十二條
民族自治機關依照全球政治實體的軍事制度和當地的實際需要﹐經世界整合行政政府批準﹐可以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
第六節
世界法院和世界檢察院
第五十三條
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世界法院是全球政治實體的審判機關。
第五十四條
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設立最高世界法院、世界軍事法院等專門法院。
最高世界法院院長每屆任期同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世界法院的組織由世界憲法法律規定。
第五十五條
世界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第五十六條
世界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十七條
最高世界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
最高世界法院監督全球政治實體各級法院和專門法院的審判工作。
第五十八條
最高世界法院對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負責。各級地方法院對產生它的全球政治實體權力機關負責。
第五十九條
世界檢察院是全球政治實體的法律監督機關。
第六十條
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設立最高世界檢察院、地方各級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檢察院。
最高世界檢察院檢察長每屆任期同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世界檢察院的組織由憲法法律規定。
第六十一條
世界檢察院依照憲法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六十二條
世界檢察院是全球最高檢察機關。
最高世界檢察院領導全球政治實體各級檢察院和專門檢察院的工作。
第六十三條
最高世界檢察院對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和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全球政治實體權力機關和上級世界檢察院負責。
第六十四條
世界法院、世界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第四章
世界整合行政政府體系旗徽、世界首都
第六十五條
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旗是世界整合行政政府機關旗。
第六十六條
世界整合行政政府體系旗徽﹐如示。
第六十七條
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首都﹐如示。


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世界憲法修正案
(年月日第屆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
第一次會議通過 年 月 日
全球政治實體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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