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媒體報導,為了因應危險駕駛行為對用路人威脅,英國政府正研擬提高危險駕駛罪的刑責,最高可達無期徒刑,目前英國危險駕駛致死罪,最高可處14年以上有期徒刑,已經算是頗為沉重的罪刑,但多數罪犯只會被處以7年左右有期徒刑,平均刑期不到4年,這才使英國國內產生既有法非警惕效果不足,研擬加重刑度。
相對我國的酒駕事件,也一職是我國交通安全上的一大問題,先前舊的酒駕條款是以駕駛喝完酒後濃安全駕駛為成立條件,因此就算駕駛酒後上路,還必須接受平衡、知覺、協調等測驗,才能確定他的酒駕行為是否違法,但經過修法後則直接以吐氣酒測值達到0.25MG/L,就直接論以刑責,成罪門檻大幅下降,在這麼情況下,酒駕搖身一變,成為我國司法上定罪數量第二高的罪名,僅次於毒品,但這樣雷厲風行的法律真的適當嗎?
這是否屬於台灣的司法漏洞,值得深思,我並不反對對於酒駕危險駕駛行為加以重罰,但我國酒駕與危險駕駛有很嚴重的個案立法現象,欠缺對危險駕駛的全面思考,希望未來能徹底檢視現行法是否有值得改善之處,以求有效改善危險駕駛行為。
酒駕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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