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男子透過臉書認識未滿18歲少女,引誘少女拍攝猥褻照片並傳送給自己,之後少女不再理會男子,其竟傳送「照片,裝傻?想再放上網路?」等文字訊息,脅迫少女再拍攝猥褻影片未得逞,被依引誘、脅迫使兒少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未遂罪,分別判處徒刑3年2月及3年6月。
引誘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或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照片、影片等,可處3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或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照片、影片等,可處7年以上徒刑,未遂犯也應予以處罰。
未滿18歲之少年對於性與身體之自主能力及判斷能力均尚未成熟,思慮亦未周詳,切勿為滿足個人私欲,引誘甚至以散布之手段,要脅少年拍攝並傳送猥褻行為影片,以免受到重罰。
網交少女逞惡行,防制剝削罪不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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