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武裝衝突法人道主義保護規則
依日內瓦第三公約規定,對戰俘之一般性保護如下:
一、戰俘有接受人道待遇之權利。拘留國有義務保護戰俘免遭暴行、恫嚇、侮辱及公眾好奇心之煩擾,尤其禁止對看管中之戰俘實施不法行為或任何導致其死亡或嚴重危害健康、傷殘其肢體或損害戰俘健康之醫學或科學試驗之行為。
二、對戰俘禁止作為報復對象。
三、拘留國應給予戰俘健康狀況所需之醫療照顧。
四、戰俘除係因在俘關係之必要限制外,不得限制戰俘行使民事權利。
五、戰俘在一切情況下應受人身及榮譽之尊重。對於所有戰俘,都不得基於種族、國籍、宗教信仰、政治意見等區別而有所歧視,對於女戰俘應充分顧及其性別,並在任何情形下享受與男戰俘同等之待遇。
六、在任何情況下,戰俘不得自願放棄武裝衝突法條約所賦予之任何權利。



文章回應

目前尚無回應,成為第一個回應的人吧!

回應本篇文章! (以下回應不會連結到FaceBook)(言責自負,請勿涉及人身攻擊,以免挨告!)

尚未 登入會員 ,無法回應!

go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