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者:十通中柯宗傑)
在加拿大,同性跟異性婚姻的法律保障沒有分別,他們可以一起報稅,稅務負擔也減輕很多,可以舒緩同性伴侶的經濟壓力、工作醫療相對的也享有異性婚姻該有的權利,因為平權,同性伴侶在街上牽手不會受到歧視的目光,這一切都是從法律平等開始,並不是為了伴侶病入膏肓,死去後可以從家人手上搶到骨灰,而是為了每天的生活保障。
「戀愛」是自由,但「婚姻」是法制,當開始討論「同性婚姻合法化」這個問題時,首先應弄清楚的是:「我們如何看待同性戀」與「在法律範疇討論同性婚姻」,是兩個完全不同層次的問題。
同性別的兩人相愛,就可稱之為同性戀;但是同性婚姻,則是指性別相同的兩人之間由法律或社會承認並保護的婚姻關係。隨著社會進步,越來越多人都能認同(或理解)同性戀者擁有自由戀愛的權利,可以選擇一起生活;如果旁人願意,也可以用「夫妻」來稱謂他們,因為這些都是屬於他們私領域的事。
不過,一旦涉及立法允許同性婚姻,就必須是法律允許的「民事結合」,多數現代國家定義為「法定婚姻」,而在瑞士等國及美國部分州,則定義為同性伴侶在部分權利上異性伴侶相同,但不百分百等同於異性婚姻關係),相對也就必須受法律約束,因為婚姻關係幾乎與所有公民權利畫上等號。
同性婚姻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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