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學者呼籲行政法院:請遵守證據法則,違法證據不能採用
專家學者呼籲行政法院:請遵守證據法則,違法證據不能採用

【記者張若渝/台北報導】2019年9月6日於台灣大學霖澤館舉辦【德國歐斯納布魯克大學暨台灣各界法學專題--行政訴訟之證據法則及兩公約之有效救濟】座談會,會中德國歐斯納布魯克大學(Osnabrück)法學院院長暨歐洲暨國際刑法研究中心主任Arndt Sinn教授以「德國的民主與司法基本人權」為題的專題報告中,提到德國基本法第一條就明列人性尊嚴不可侵犯,事實上是對國家權力的限制,人性尊嚴的保障,無論如何都不能改變。而其司法非常獨立,不受任何力量的干預,但法官也不能任意操控案件的進行,必須傾聽人民對案件的陳述。因為所有的公權力都是來自人民的授權,所以法稅改革來自人民天經地義,這也是對人權的保障。

會中,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台灣)人權觀察員李俐欣律師以「由人權兩公約與太極門案看台灣法稅之冤與錯」為題之專題報告,以太極門案對比國際人權兩公約以檢視台灣法稅現況。其中有關證據法則部分,李俐欣指出,太極門是合法登記的氣功武術修行團體,屬非營利組織,透過師徒傳承保存及發揚傳統文化。太極門案件發生在1996年,台灣進行第一次民選總統,選舉過後,執政當局對於競選期間未表達支持,或是支持其他陣營之團體進行秋後算帳,以掃黑名義對付許多的宗教團體、修行團體或特定個人,太極門當時就因此遭匿名黑函檢舉而遭遇調查。

刑事部分一開始就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檢察官還在搜查證據,就先羈押當事人,檢察官沒有證據就起訴,這些都不是正當法律程序。正當程序是要先有證據,才能逮捕,才能起訴。違反了公政公約第九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而稅案部分違反正當法律程序部分更是不勝枚舉,稅務單位沒有實質查核,按照檢察官提供的資料就開單,這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及證據法則,也違反公政公約第14條保障人民公正審判權利之精神。刑事法院10年後判決當事人無罪,也無逃漏稅。稅務單位仍然根據被刑事法院捨棄的起訴書不斷開出稅單,除了不是正當法律程序,同時違反公政公約第14條一事不再理之精神。

前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兼審判發言人溫耀源與談時表示,普通法院有民、刑事,就是對人民生命、身體、自由的剝奪,所以對當事人主張有利不利都應予注意,例如借款給他人,但提不出借據、匯款紀錄或證人來證明確實有借款的事實,法院最後仍因無法舉證而判決敗訴,這就是舉證責任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但刑事對人性的尊嚴,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自由權都很嚴重的侵犯,尤其對人權保障的要求,對被告必須採取無罪推定。就是國家的司法、國家的公權力,要對一個犯罪者追究的時候,檢察官或調查局等基層的承辦人員,必須就被告的犯罪事實負舉證責任,然後這些證據必須合法,不能違背法律。違法取得的證據因為證據排除原則,法院不會採用,這就是國家保障。

溫耀源指出,在稅法行政訴訟而言,課稅或逃漏稅的罰鍰、滯納金等等,都是侵害人民財產,與刑法罰金立於同等的地位,應該也有證據法則的適用。但看太極門案,在台中高分院104年228號判決,居然說,行政法院未裁判時,除有規定以外,應斟酌前辯論意旨與調查證據的結果,依論理法則、經驗法則判斷事實的真偽,依此判斷而得心證的理由。他們認為所有證據都沒有證據能力排除的問題,也就是違法取得的證據,也可以做為判斷的基礎,完全不符保障人民的權益的精神。溫耀源認為,證據法則跟證據的排除原則,必須在行政訴訟法使用,被告的自白、移送書、起訴書、調查報告等等,這些文書沒有經過法院審理之前,不應該被採用。行政訴訟保障人民的權益與刑事訴訟應無二致,必須要提升證據能力的判斷,不能讓行政單位任意來舉出他的不合法的證據。稅法改革,就要從根本上來改革,人民不是抗稅,只是要合法的繳納稅捐,所以課稅證據請依法律規定,由稅捐機關舉證來證明,來課稅,人民才會甘心。

對於證據法則,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陳志龍教授表示,稽徵單位所說的「經濟實質宏觀角度」、國庫原則、協同義務,換句話說,都是納粹的稅務原則,對於偽造變造的證據,仍然可以使用,排除真正的證據法則,也是納粹證據法原則。台灣的稅法還是籠罩著冀朝鼎還有納粹的思考在裡面,國稅局、財政部依據的竟然是檢察官的起訴書,行政法院依照的也是檢察官的起訴書,那起訴書已經被刑事法院宣告是有問題的,但是行政法院還可以繼續使用,這種證據法則,根本就是證據的濫用。就一個民主法治國家來講,是一個非常恥辱的東西,沒有證據能力的適用,也沒有證據禁止、證據排除的適用,非常遺憾,這就是目前的行政法院。

陳志龍指出,迫害是一種政府組織系統對於沒有組織的個人,或是對於一般民間團體有組織團體的迫害。政府組織犯罪則是更大的組織犯罪,政府挾持著公權力,做出違反公權力的目的性,所做的一種恣意的行為。包括228的政治整肅的迫害,白色恐怖的迫害,1987年以後的各種情況的迫害都在裡面,一直都沒有間斷,與法治國原則及人權原則背道而馳。台灣法院受到政治的影響很大,所以不是司法獨立。這部分要如何改革,第一個應該要設立目標,對政治整肅者的追究責任,第二應該要知道如何達成這個目標,就是要做反抗運動。陳志龍呼籲,要做出有效性,真正達成目的,能夠平反1219的運動,只要平反1219,法稅改革也會自然成功。

圖說:德國和台灣的專家學者一致認為要保障人權,法官必須遵守證據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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