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取締未依規定繫安全帶、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全乘坐安全椅違規專案宣導:
108年10月份加強取締未依規定繫安全帶、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全乘坐安全椅等違規行為,使民眾養成正確繫安全帶及幼童乘坐安全座椅之習慣,以確保汽車駕駛人及乘客之人身安全。
一、安全帶及幼童乘坐安全座椅使用須知:
(一)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應依規
定繫安全帶。小型車附載幼童應依規定置於安全座椅。
(二)6歲以下或需特別看護之兒童,不得單獨留置於車內。
(三)小型車係指自用、營業或租賃小客車及小型客貨兩用車,但不包括
救護車及幼童專用車。
(四)幼童:指年齡在4歲以下,且體重在18公斤以下之兒童。
(五)安全椅:指國家標準(CNS)11497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中所稱嬰兒用臥床及幼童或學童用座椅,並確實與汽車座椅連接穩固後,繫妥安全帶坐於車輛後座。
二、安全帶使用規定:
(一)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二)安全帶僅供一人使用。
(三)安全帶之帶扣應確實緊扣,安全帶無扭曲或反轉,鬆緊度保持適宜;
腰部安全帶置於腰部以下,肩部安全帶固定位置應依個人調整,避
免安全帶纏繞經過頸部,且應置手臂上端以上。
三、 安全座椅(嬰兒、幼童)使用規定:
(一) 年齡在1歲以下或體重未達10公斤者,應安置於車輛後座之嬰兒用臥床或後向幼兒用座椅,予以束缚或定位。
(二) 年齡逾1歲至4歲以下且體重在10公斤以上至18公斤以下者,應
坐於車輛後座之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缚或定位。
本大隊為落實本專案工作,運用科學儀器及偵防車方式強化交通執法取締,以遏阻用路人違規僥倖心理,保障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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