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應妥為檢查車輛,在行駛途中不得有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輪胎任一點胎紋深度不足等情事,違者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規定,處駕駛人新臺幣3,000~6,000元罰鍰。
二、籲請用路人於上路前做好車輛保養及檢查,針對輪胎保養部分,應經常檢查胎紋、胎壓、輪齡之使用正常,輪胎是否有硬化、龜裂或過度磨耗等異常情形。發現輪胎異常應主動檢修,以維護行車安全。
三、行車途中如遇爆胎,切勿急踩剎車,應放開油門減緩速度,緊握方向盤、啟動危險警告燈,儘可能讓車輛滑離主線車道停至外側路肩上,並在車輛後方50至100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警示後方來車。待援期間,車上所有人員都應下車至車輛下游之護欄外或安全處所(路側如無護欄,則於故障車輛下游適當處)待援,並「面向車道」以隨時警戒後方來車,儘速撥打1968免付費路況通報電話,向交控中心請求救援服務。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關心您
交通安全輪輪有責─輪胎重要性 (胎紋、胎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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