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防制危險駕車,本局透過大數據分析,每月統計國道嚴重超速之時段與路段,審慎規劃勤務安排,本大隊每月編排專案路檢勤務及結合科技執法,加強取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及第43條規定,對於車體改裝、嚴重超速、危險駕車等重大惡性違規行為,十次車禍九次快,用路人切勿因為滿足個人短暫快感及尋求刺激,一旦發生憾事,將造成數個家庭一夕間破碎。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行駛高速公路車速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一下罰緩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規定:
1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六、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2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違反前項第五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3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4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5未滿十八歲之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呼籲用路人切勿在國道上有危險駕車行為,行駛國道確實遵守交通安全規則,務必依速限規定行駛,並注意車前狀況,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警察人員負有執法任務,危險駕車將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必當依法從嚴取締遏止,如惡意逼車違規行為涉及妨害自由、公共危險等暴力行為將依刑案移送法辦,以確保用路人在國道的行車安全。
本大隊將於交通宣導場合特別加強宣導民眾,駕車行駛國道應遵守相關規定,以確保行車安全。
國道公路警察局國道第二公路警察大隊關心您。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防制危險駕車加強執法暨交通安全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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