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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2017/02/11 10:31:00 PM
發稿人:王維岷 | 修改新聞稿
終結摧毀稅務救濟制度的萬年殭屍稅單 會計師林光炫籲修《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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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結摧毀稅務救濟制度的萬年殭屍稅單 
 會計師林光炫籲修《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記者王維岷/台北報導) 
  小英總統上任後半年,召開首次司法改革籌備委員會時表示,人民希望司法更公正,也期待司法更有效率,人民的期待不能等,而全民的參與才能讓司法改革往前邁進。「法稅改革聯盟」2017年1月8日在台大霖澤館舉辦「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論壇,談到延宕10年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在去年12月9日三讀通過,並將於一年後正式實施,各界對新法充滿期待,但卻發現其並未能解決現在萬年稅單的問題,更無法落實保障納稅人權益,各方有志之士應持續建言,做為立法院日後修法之參考。 
  
  會計師林光炫以太極門案為例,從摧毀稅務救濟制度的萬年殭屍稅單,探討台灣的租稅制度及行政救濟究竟出了什麼問題?他特地加上「殭屍」二字,以凸顯稅單萬年不死的嚴重性。據學者統計,台灣稅務爭訟案件行政法院判決人民勝訴率不到6%。然而,因為法院不自為判決,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處分,導致人民即使勝訴,卻被「萬年殭屍稅單」糾纏,在稅務救濟的輪迴中,永無超生之日。人權是普世價值,「有權利必有救濟」、「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是大家耳熟能詳的,民主法治國家除了設有完備的救濟制度,更要求救濟制度「即時、有效」。林光炫指出,我國《憲法》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而《世界人權宣言》第8條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等條文,均顯示有效之救濟,貴在即時。 
  
  林光炫指出,行政程序法、稅捐稽徵法等相關法規明定稅捐機關應依職權調查有課稅事實後,始得發稅單,但國稅局1997年對太極門發單課稅前,根本未依法、依職權調查,而是以檢調的起訴書等資料為依據即開出稅單。其次,財政部訴願會的社會公正人士多次不符二分之一法定比例,甚至曾經僅佔九分之一,根本是在打假球!當訴願會委員覺得國稅局開出的稅單是重大明顯的違法時,即可依訴願法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並將稅額變更為零,但訴願會每次都要國稅局再查、再補資料,好像不斷在跟國稅局「洩題」,教國稅局如何補件才能勝訴。再者,前財政部長張盛和於台北國稅局局長任內對太極門發單課稅,其後擔任訴願會主委,不但沒有依法迴避,還將訴願駁回。也難怪有學者專家認為這樣的救濟制度形同虛設。但林光炫認為,如果確實依訴願法來執行,其實很多案子根本無須走上行政法院,就可獲得解決。 
  
  林光炫表示,當國稅局違法,訴願制度又擺在一邊,維護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行政法院就該發揮作用,如果法官能依憲法及國際人權公約的精神來判決,就不會有這麼多租稅冤案。他指出,財政部訴願會及行政法院撤銷國稅局的違法稅單17次,表示太極門贏了17次,為什麼一張稅單贏了17次還沒辦法解決?因為行政法院一直拒絕用行政訴訟法的證據法則,且自為終局判決,卻以「撤另處」的方式,讓國稅局有無數次「補考」的機會;但人民如果敗訴,一次就完了,這樣如何保護人民?林光炫指出,任何法律關係都有時效,依法人民贏一次就夠了,不用贏了17次之後,還在想是否有第18次,贏了等於沒贏。行政法院撤銷的都只是復查決定,不是原始處分,導致人民被政府逼得像狗一樣,不斷追著自己的影子空轉。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盛子龍教授即指出,這樣的「法官造法」,完全是違憲!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如果訂好,本可一舉解決「萬年殭屍稅單」的問題。但第21條第4項卻規定:「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提出行政爭訟之案件,其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自本法施行後因違法而受法院撤銷或變更,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15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但逾期係因納稅者之故意延滯訴訟或因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讓專家學者頗感失望與憂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蘇友辰就說,這種立法與民為敵,是一種倒退立法。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李惠宗教授則認為,第21條應為如下意旨之修正:「納稅義務人針對稅捐稽徵機關原核課處分而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經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撤銷復查決定者,除訴願決定或法院判決主文另有諭知外,原核課處分視同並為撤銷。自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作成之日起或法院判決撤銷或變更復查或訴願決定者,經八年仍無法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本條修正前尚未確定應納稅額之行政爭訟之案件,亦適用前兩項之規定。」基隆地方法院法官陳志祥與曾任法官的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林燦都認為,自初次課稅處分作成之日起,經8年仍無法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 
  
  為讓稅務救濟體制回歸與《行政程序法》、《稅捐稽徵法》的政府對人民公法請求權一致,林光炫建議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1條第4項修訂為:「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復查決定或訴願決定提出行政爭訟之案件,其課稅處分、復查決定或訴願決定因違法而曾受訴願會或法院撤銷或變更,自原課稅處分作成之日起,逾五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本條修正前,曾受訴願會或法院撤銷或變更,尚未確定應納稅額且自原課稅處分作成之日起逾五年之行政爭訟之案件,則再經一年仍未能確定,不得再行核課。」 
 

圖說:會計師林光炫籲修《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終結摧毀稅務救濟制度的萬年殭屍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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