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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2023/02/01 04:12:00 PM
發稿人:小米 | 修改新聞稿
酒駕、毒駕不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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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警方獲報某高男於高雄鳥松區濱湖路疑似不勝酒力車停路邊倒臥路旁,高民當時爛醉、精神恍惚嚷嚷著要與太太通電話,協請員警找手機卻在高男的車內包包中發現微量毒品安非命殘渣一袋及吸食器2組,高男猛然驚醒,酒測值也超標。警方初步調查,他涉嫌酒駕又持毒,全案警詢後依公共危險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移送偵辦。 
 國內頻傳吸毒駕車致人死傷事件,由於現行刑法對毒駕觸犯公共危險罪認定不易,行政院會通過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修正草案,參考美、加作法,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如有施用毒品行為,其尿液經檢驗判定陽性就構成刑責。故使用毒品已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駕更不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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