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條文規定,汽(機)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罰鍰。 二、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的普遍,不少民眾有空閒時就習慣拿出手機、平板電腦或是有類似功能的設備「滑滑滑」,連停等紅燈、塞車時也不例外,但往往就在「分享」或按「讚」的過程中,發生交通意外,籲請駕駛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切勿於行駛中使用手機,開車時低頭玩手機嚴重影響行車安全。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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