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取締惡意逼車、慢速車違規專案工作 為確保國道行車順暢與交通安全,加強取締慢速車、惡意逼車等重大違規行為,有效提升執法強度,促使用路人養成守法(序)之駕駛習慣,加強重點取締項目,大型車、慢速小型車不依規定行駛外側車道、蛇行、惡意逼迫小車。 執行要領: 一、惡意逼車取締標準: 1.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之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舉發。 2.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之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舉發。 二、慢速小型車輛不依規定行駛外側車道違規事實認定原則: 1.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未依規定行駛於外 側車道之違規行為。 2.未以最高速限行駛之小型車佔用內側車道之違規行為。 3.使用內側車道超車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內側車道行車之違規行為。 為落實本專案「隱藏式執法」工作,本大隊運用科學儀器強化隱藏性交通執法及偵防車以制高點方式執行取締,1至6月份共取締惡意逼車19件,慢速車佔用內線車道850件,移送公共危險、妨害自由21件23人,以遏阻用路人違規僥倖心理,有效取締少數重大交通違規用路人,保障大多數守法用路人,以減少交通事故發生及維護生命財產安全。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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