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看過一則新聞這樣寫到高雄一名陳姓婦人因撞見三名國小學童偷摘自家木瓜,其中一名八歲的女童被逮,婦人動用私刑以水管將女童綁在木瓜樹上,還大聲吆喝附近的路人圍觀,當眾羞辱。到現場的民眾因為看不下去,紛紛大罵婦人沒良心,見義勇為的將女童鬆綁並且報警。
報紙上寫道,三名學童看到該名婦人家的木瓜樹,拿著竹竿敲打樹上的木瓜,而婦人在家中剛好撞見出來制止,其中一名八歲女童因身材矮小,來不及逃跑而被抓住。只是這名婦人並未聽女童的解釋,逕自將她綁在木瓜樹上,還不斷對著路過的民眾羞辱她,被民眾報案後移送警局,婦人還大聲理直氣壯認為是女童偷竊的錯,不過警方偵詢後,已經依據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及刑法第302條規定移送法辦。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條之規定,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同法第30條則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此外,刑法第302條指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係指無權之人,於私行拘禁而外,將被害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妨害其行動自由者而言。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24號刑事判決可知,刑法第302條之妨害自由罪,原包括私禁及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而言,所謂非法方法,當包括強暴脅迫等情事在內。
所以說我們即使看到別人觸法,應該通知警察或是將其送至警察局,而不能夠私自對其處罰,不然反倒是我們也會違反法律規定。
私刑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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