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巫嫦姝/台北報導) 蔡英文總統於今(2017)年初召開了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共分五組討論不同議題,其中第二分組的會議主題為「全民信賴公正專業的司法」。3月20日,該分組通過一個決議,賦予大法官能夠就個案請示時,可以自為裁判,而且不受理的案件,可以不附理由,此外大法官會議不再做抽象的違憲審查,未來將新增「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人民可以就個案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根據此項大法官制度的重大變革,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中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特別於3月31日下午在台大霖澤館舉辦「個案裁判違憲審查會」研討會,邀請司法界學者專家共同探討「個案裁判違憲審查」此一新興議題。
第一場次主持人前司法院大法官暨副院長城仲模指出,司法審查違憲審查制度最重要的磐石是來自「分權」,分權指國會立法、行政執行、司法監督三權相互作用,如果分權不清楚徹底,談論司法審查,也只是形式上的外殼,有沒有都一樣。雖然我國是五權憲法的國家,三民主義的原意是五權通力合作,造成萬能的政府。而三權分立的起源是認為有權一定濫權,絕對權力絕對的腐敗,所以一定要監督,透過嚴謹的三權分立機制,政府才不敢亂來。而我國要五權通力合作,打造成萬能的政府,但事實上是不可能實現的。像太極門稅務案件,拖了20年以上,表示這個政府的效能整個失靈。
城仲模指出,台灣正召開司法改革的國是會議,但台灣至今沒有一本與「司法權之理論研究」相關的中文書。這類書在國外,法文的、德文的、日文的、英文的,書店的法律部門整排都是,還可以從歷史的、文化的、習俗上的、法律系統的,包括一個國家司法權的演變、司法制度的分類,如何發揮司法權等等。但台灣沒有這樣的書,大學裡可能也沒有這門課。對這次的會議大家又能期待什麼?城仲模表示自從有司法制度開始,就開始講司法改革,但不清楚司法權,改到最後猶如瞎子摸象而已。人民對司改期待最多,但人民要求的速度是要求效能,但司改國是會議的主題卻是要效率。城仲模分享自身實務經驗:2007年,當時司法院長曾要求一個月裡減少一半案量,果然很短時間內就減下來。同樣的法官、同樣的庭,放了許久無法解決,結果一個行政要求就能減半,這些被解決的案件,人權又在哪裡?這種法院應稱為司法行政院,人民又怎能容許司法行政院的存在?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暨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黃俊杰以書面資料「稅捐裁判見解之違憲審查」為題,從實務案例--太極門稅務冤案中加以剖析。文中指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 228 號判決」駁回太極門所主張之:刑事判決已確定敬師禮為贈與,弟子敬呈原告之敬師禮,相當於供養宗教上師之贈與,為贈與性質,無對價關係;敬師禮既屬宗教、風俗禮儀所為對原告之贈與,與太極門是否為公益團體登記無關。黃俊杰指出判決書不合法理情之事。他表示,憲法保障納稅者之基本權利,並非僅以財產權為限。就此,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開宗明義即明確規定立法目的,係「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依此,前述判決主文之核心理由,其法律見解呈現多項侵犯憲法保障納稅者基本權利違憲之爭議。例如:違背宗教平等對待原則、侵犯個別弟子憲法保障之信仰自由及意思自主權、認定憲法第 13 條宗教組織之限制、侵犯個別弟子之憲法保障信仰及宗教表現自由、侵犯憲法保障之宗教表現自由及宗教財政自主權,及構成裁判違憲恣意認定及排除傳統道教會團體會員之宗教屬性等等,均有令人不解之處。
針對裁判個案之違憲審查,目前見解認為需遵守補充性原則,即窮盡法律救濟途徑後才得為之。但黃俊杰表示,大法官對於人民聲請解釋憲法要件之限制,似並無一致之見解,有時異常嚴格,有時卻寬鬆。事實上,是否應符合窮盡法律救濟途逕之要求,必須加以適當的規範設計,始能讓人民權利保護請求權獲得完整實踐之可能,實務見解亦應前後一貫,才能獲得人民之信賴。至於上述太極門案件之稅捐裁判法律見解,未來得否由司法院進行違憲審查?黃俊杰認為尚應注意程序事項及實體事項,程序事項包括,上訴時已具體主張其基本權利受到下級審法院裁判之侵害;及上訴仍遭最高行政法院裁判駁回(未依憲法意旨審酌上訴人所具體主張基本權利已受到下級審法院裁判侵害或根本拒絕審查)。而實體事項則需具體說明及主張其何種基本權利已受到法院裁判之何等程度侵害。
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吳信華則以「解決問題、抑或製造問題的『裁判憲法審查』制度?」詳細介紹了「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的意涵及可能面臨的困境。吳信華指出,「裁判憲法審查」制度,顧名思義即大法官可對法院的裁判以憲法為基準而加以審查。欲採行此一制度的原因,在於現行的「人民聲請釋憲」制度,人民得聲請大法官解釋的標的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法律」與「命令」固有多種意涵,然在解釋上原則上,係屬抽象的法規範。而現實的問題是,若真正侵害人民權利者並非「終審法院確定終局」裁判上所適用的「法令」本身、而是適用法令所表示的「見解」,此時依法理闡釋即不合於現行規定中人民可聲請釋憲的要件。
吳信華表示,在此困境下,大法官實務運作上就先放寬人民可對終審法院的「判例」或「決議」聲請釋憲,目的亦在於憲法最高性的維護,使違憲的判決獲致憲法審查上的救濟。但「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的採行並非無缺失,他提出個人意見闡明如下:一、大法官成為「第四審」,違反司法權內部的專業分工而致法院審判權限架構的失衡。二、案件量過多如何解決?以及附隨而來的「選案」問題。在採行「裁判憲法審查」的制度後案件量必然大幅增加,以現行情況,大法官每年約收件八百餘件,其中超過90%為人民所聲請者。在採行「裁判憲法審查」的情況下,法院判決敗訴的當事人多必然認為其憲法上的權利遭受損害,如此人民聲請釋憲的案件量初估增至三千件應不為過。以目前「大法官」十五人,連同助理以及行政單位整體,是否負擔得起?在此困境之下,釋憲程序上必然採行的一個配套措施,即採行「選案」制度,由大法官自為判斷決定。在此情況下一般人民的案件在處理上可能被延宕多年或未被附具明確理由即不被受理,則「選案」可能產生的不妥處實無待贅言。所以吳信華呼籲在未有詳實的政策評估或實證研究之前,冒然採行的缺點恐更甚於現制。則「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不僅不能如預期地解決問題,反而可能製造出更多的問題!
圖說1:前司法院大法官暨副院長城仲模指出,人民對司改期待最多,但人民要求的速度是要求效能,但司改國是會議的主題卻是要效率。
圖說2: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吳信華分析,在採行「裁判憲法審查」的情況下,法院判決敗訴的當事人多必然認為其憲法上的權利遭受損害,人民聲請釋憲的案件量初估增至3000件應不為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