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離毒品
有鑑於行為人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容易造成交通事故,為避免悲劇一再發生,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修正草案,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如有施用毒品行為,其尿液經檢驗判定陽性就構成刑責,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行政院會也通過「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修正草案,明定毒駕者尿液驗出陽性反應,即構成公共危險罪,如現役軍人駕駛的車輛,屬於軍用交通工具,將加重刑責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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