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及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概有「刑法」或「貪污治罪條例」之適用。
貳、為避免公務員執行公務時因一時不察而誤蹈法網,對於主管之業務應謹慎行事,平時除了須熟稔相關法令及作業程序,並應依法令本於專業權責及公平、公正原則為適當之判斷。
參、請民眾響應政府政令,支持本大隊落實「依法行政」之規定,共同攜手打造廉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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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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