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騎電動自行車,歸屬酒駕行為
謠傳酒後騎電動自行車,因無車牌不但不會被盤查,甚至酒後騎車也不會罰款,「沒掛牌不用罰」其實是誤解,電動自行車屬「動力交通工具」,若駕駛人酒駕仍需受到交通法規與刑法的規範。
依據《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條中所提及的「動力交通工具」,指的是除了腳踏車以外,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至蒸汽機、內燃機、柴油、汽油、天然氣、核子、電動,且不限於陸路交通工具,包含著水上、海上、空中或鐵道上的交通工具。
電動自行車在交通規則雖屬「慢車」,但依《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仍屬於「動力交通工具」,駕駛人若酒駕將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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