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11月開徵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警訊時報特派記者張鎰三 嘉義報導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每年11月開徵的地價稅,以當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當天登載於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的土地所有權人,即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期間長短,均須依法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度地價稅。

   財稅局提醒,土地買賣雙方簽訂契約時,常依實際持有期間,自行約定按比例分攤地價稅。但此類約定僅屬買賣雙方間的私法關係,不會改變法定納稅義務人。稅捐稽徵機關寄發地價稅繳款書時,仍會以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所有權人為課徵對象。

   民眾如在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前後辦理土地移轉,應事先確認過戶時間,及雙方稅負分攤方式,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此外,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地價稅優惠稅率適用條件,應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即可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次年起適用。

   如有相關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076969,或撥打財稅局總局電話(05)3620909分機814至821、823,民雄分局(05)2260505分機111至116洽詢,或前往嘉義縣財政稅務局官網查詢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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