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將續開徵


警訊時報特派記者張鎰三 嘉義報導

 嘉義縣自110年5月4日起,對縣內土石採取、標購土石以及違法採取土石者,課徵「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年限為4年。

  因課徵年限即將屆滿,經嘉義縣財稅局重新研擬自治條例,送請議會三讀通過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確定將續徵至118年5月3日止。

  財稅局說明,根據「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凡在嘉義縣採取、標售或價購土石的業者,每1立方公尺將徵收15元的特別稅,不足1立方公尺者可不計入課徵。標售或價購價格低於新臺幣15元者,按實際價格課徵,每件應納稅額在300元以下者,免予課徵。

   該局強調,機關辦理土石標售案時,招標文件上必須註明「得標廠商應依據嘉義縣政府公布『嘉義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規定,繳納嘉義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

 本案土石價金不包含上揭稅款。」之字樣,請標售機關及得標廠商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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