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


警訊時報特派記者張鎰三 嘉義報導

  農業部公告嘉義縣東石鄉、水上鄉、新港鄉、六腳鄉及朴子市,為辦理「0728豪雨」畜牧全品項之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即日起至8月13日止受理申請,畜牧業者可前往土地所在地公所辦理。

  救助相關規定: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畜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2項所定情事。

 二、申報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補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補助。

 三、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附表農業天然災害救助項目及額度項下「參、畜牧」全品項辦理。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12

  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條規定辦理,例假日得照常受理申請,詳情請洽公所。

   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畜牧業者申請現金救助,應檢附畜牧場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存摺、畜牧場登記證影本、受災相片、化製三聯單、地磅單、畜禽購入證明、投保豬隻保險證明(養豬場適用)等相關文件向受災地公所申請。基層公所認有必要時,得指定申請人檢附其他文件。

 詳細資訊可參考農業部公告(https://www.moa.gov.tw/theme_data.php?theme=publication&id=8859),或洽土地所在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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