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會改課地價稅


警訊時報特派記者張鎰三 嘉義報導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在農業用地合法興建之農業設施、資材室或農舍,若嗣後超限建築或變更使用,已不符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徵收田賦(已停徵)規定,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農業用地如果興建農業設施或農舍,須依法取得容許使用或使用執照,才符合農業使用規定,適用課徵田賦。

   但實務上經常發現原農業用地合法興建之農業設施或農舍,其後興建面積超過核准使用面積,或未依核定用途使用者,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

   例如原本核准的農舍面積另行增建或加蓋、鋪設水泥地面、庭園景觀、變更農舍使用用途(於農舍設立商號、改經營民宿)等情形,即不符課徵田賦規定,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補徵地價稅。

  納稅義務人如已於地上興建房屋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者,可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核課地價稅。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其他農地課稅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或撥打總局電話05-3620909分機814至821、823,民雄分局05-2260505分機111至116詢問,或至嘉義縣財政稅務局網站https://cyhtax.cyhg.gov.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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