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縣有平地耕地比照辦理公地放領


警訊時報特派記者張鎰三 嘉義報導

   總統賴清德114年11月宣布重啓公地放領政策,行政院於114年11月27日第3980次會議決定,基於土地正義,及保障人民財產權,將土地還給真正耕作的人民。

  嘉義縣長翁章梁指示縣府地政處,針對嘉義縣縣有平地耕地,及邊際養殖用地,辧理公地放領之可行性評估。

   縣長日前正式裁示,嘉義縣縣有平地耕地,及邊際養殖用地,將比照國有平地耕地,辧理公地放領。響應賴總統重啓公地放領政策,維護嘉義縣縣有耕地,及養殖用地承租人權益。

    嘉義縣政府地政處說明,此次公地放領對象,無論是國有耕地,或縣有耕地,都必須在1976(民國65)年9月24日以前,合法訂約、代代耕作,且至今仍在承租務農。

   嘉義縣縣有出租耕地,比照國有耕地,辦理公地放領,以具體行動照顧農漁民。本次公地放領,不包括山坡地範圍之耕地。需視中央政府就國土復育,及國土保安等因素,全盤考量後,再進行放領政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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